本文摘要:
在外洋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公安机关是否具有统领权? 我国对刑事案件统领权的基本原则是属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掩护主义为辅,我国刑法第六条划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执法有特别划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是属地原则的体现,第七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例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是按本法例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在外洋发生的刑事案件,我国公安机关是否具有统领权? 我国对刑事案件统领权的基本原则是属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和掩护主义为辅,我国刑法第六条划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执法有特别划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是属地原则的体现,第七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例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是按本法例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八条划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例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可是根据犯罪地的执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凭据属人统领原则和掩护统领原则,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属于我国公民的,我国公安机关就有权统领,有权对该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详细应当由那里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主要是凭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国籍决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划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田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领;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领。

结论:如果犯罪嫌疑人中国公民,由其入田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领,对应的刑事案件立案应当由该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司法解释第九条划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田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统领。也就是说,如果嫌疑人具有外国国籍,受害人属于中国公民,应当由该外国人入田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只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属于中国公民,我国的司法机关险些都有统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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